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2号颁布时间:2002-01-14

     2002年1月14日 桂国税函[2002]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这次调整后的价格是全国实行统一零售价格。各地税务机关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括以前年度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配售,不得自行 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并向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