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6日 桂国税发[1999]1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
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2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处理问题。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后(含成立年
度)未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从成立年度起补提,并在两年内分期扣除。城市
商业(合作)银行成立以前未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补提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关于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实行计税工资的城市商业银行,每月人
均工资在660元以内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
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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