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8日 桂国税函[1999]5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8]8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此前下发的自治区外经贸
厅等八部门《转发国家七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外经贸资发[1999]2号)一并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做好年检工作
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重视联合年检工作,要充分认识实行联合年检的重要意义,
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
检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联合年检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沟通情况,
交换信息;对联合年检资料要及时汇总,研究分析;要通过联合年检进一步提高对外
商投资企业的综合控管。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联合年检的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情况进行审核。对验证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改正,并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外罚,同时将不合格企业情况及时通知当地联合年检办公室。
四、结合联合年检工作、清查假外商投资企业,并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联合年检结束后,各地应对年检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有基本情况、有具体
做法、有存在问题及问题分析、有改进意见的总结报告。连同所属市(县)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登记证情况汇总表》(附后)一并于99年6月15日前上报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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