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函[1999]76号颁布时间:1999-02-11
1999年2月11日 桂国税函[1999]76号
各地区、地级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提出以
下几点要求:
一、从199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已列入国税系统组织的税
收收入任务进行考核,并下达了具体收入指标,因此,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
税务总局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
997]103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
发[1997]104号),认真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对所管辖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应事先进行分析、研究,
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税款预缴和减免税情况等逐户进行审查核实,1998年
度的汇算清缴面要求达到100%,各地要在总结199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
上,做好199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加强对企业年度申报资料
的审核、评估,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应要求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按规定予
以处理。通过审核、评估,凡发现企业申报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根据汇算清缴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深入
企业进行纳税检查,特别是对以下企业应进行重点检查:(一)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
重点税源企业;(二)历年(或历次)检查中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偷、漏、避税问题
较多,较严重的企业;(三)长期亏损(连续两年以上)和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
降或突变亏损的企业;(四)比与同行业盈利水平偏低的企业。检查结束后,各地应
对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
情况汇总表》于1999年8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四、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上报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
对汇算清缴工作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总结。按本通知所附表式及填表说明填报有关报
表,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上报汇算清缴工
作总结。总结报告连同报表软盘于1999年7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五、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涉外税收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
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工作责任制,严防走过场。区局将对1998年度涉外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汇算清缴工作不按规定,不按时进
行,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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