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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151号颁布时间:1998-08-12

     1999年8月12日 桂国税发[1999]15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我区大部分地区实行定点屠宰,目前国税 机关多数已委托当地屠宰场或食品公司(站)代征增值税。各地在委托代征税款时, 要严格按照我局下发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桂国税发[1997]184号) 的规定,办理好委托代征手续,代征员要凭代征证征税,收取税款时要向纳税人开具 正式的完税凭证,做到一税一票,并要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不得借税收名义 搭车收费,更不得税费混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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