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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2-08

     1999年2月8日 桂国税发[1999]22号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8]2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 产修理费支出的审批权限问题,请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修理费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7号)规定办理,不再执行桂国税发 [1995]381号文规定的修理费审批权限。 附件: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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