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318号颁布时间:2001-09-27
2001年9月27日 桂国税发[2001]31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2001年4月28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修订
为:
“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如实填报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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