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1]114号颁布时间:2001-07-26

     2001年7月26日 桂地税发[2001]114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 知》(国税函[2001]534号,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新《征管法》的培训力度   (一)要逐级培训广大税务人员。各地、市、县地税局要在区局举办新《征管法》 培训班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逐级举办各种形式的新《征管法》培训班,使广大 税务人员全面、正确掌握新《征管法》的精神实质,依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 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新《征管法》的顺 利贯彻实施。   (二)要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举办新征管法培训班。一是为了使党政领导和有关 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征管法》,大力支持和配合地税部门的税收工作,各地应 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举办一期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新《征管法》 专题学习班。二是为了使广大纳税人能对新《征管法》有较深刻的认识,提高纳税人 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增强他们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各地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 举办企事业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参加的新《征管法》学习培训班,把 新《征管法》知识贯彻到广大纳税人当中去。   二、广泛宣传新《征管法》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34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利用当 地的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推动社会各界重视和 学习新《征管法》。   (二)区局将把新《征管法》全文印成公告和税法宣传小册子,请各地发放到机 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手中,并组织有关税务人员在公共场所发放、张 贴、悬挂横幅,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新《征管法》有一个明确认识,逐步提高公民依法 纳税的自觉性。   三、开展新《征管法》的知识竞赛活动   (一)为了学好、用好、贯彻好、执行好新《征管法》,各地应在举办广大税务 人员新《征管法》培训班的基础上,要举行新《征管法》的全员考试,区局不再统一 安排时间考试。   (二)区局拟在2001年10月份举办全区地税系统新《征管法》的知识竞赛 活动,请各地、市选派3-5人为代表参加竞赛。具体竞赛办法另行通知。   (三)为使广大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经营,让全社会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区局拟在今年底或明年初举办一次纳税人学习新《征管法》的有奖知识竞赛,请各地、 市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具体竞赛办法另行通知。   四、认真贯彻执行新《征管法》   新《征管法》新增了不少条文条款,许多原有条款的内容都有较大改动,为此, 作为执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务必弄懂弄通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是各地在执行新《征管 法》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及时上报区局;二是新《征 管法》于2001年5月1日颁布实施后,原有的税收法律文书所运用的条款、格式 与新《征管法》已不相符。因此,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出台前,各地可根据新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原有税收法律文书的基础上自行修改印制,区局不再作统 一修改印制下发。待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所有涉及的税收法律文书统一由 区局印制下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