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按月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

桂国税办发[1997]8号颁布时间:1997-02-03

     1997年2月3日 桂国税办发[1997]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已进入扩大推行阶段,为了及时了解该 系统的运行情况,更好地促进该项工作开展,现将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运行情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时上报百万元专用发票使用和抵扣情况。   二、各地、市国税局按月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统计表》, 并于次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三、本通知从1997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国税局桂国税征函[199 6]05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统计表(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