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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桂柳高速公路沿途加油站税收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0]298号颁布时间:2000-06-05

     2000年6月5日 桂国税函[2000]298号 柳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柳地国税报[2000]24号请示悉。关于你局要求将桂柳高速公路沿途 加油站的增值税统一由柳州地区国税局古亭山开发区分局征收管理的问题,鉴于目前 我区境内高速公路沿途加油站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税控装置,销售成品油时使用 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并正逐步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已 具备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对我区境内高速公路沿途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加油站 所在地国税主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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