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300号颁布时间:2001-09-10
2001年9月10日 桂国税发[2001]30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1]
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把执法检查作为贯彻落实我区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
工作抓紧抓好
税收执法检查是税收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国税系统近六年来的执
法检查实践证明,开展执法检查,对规范税收管理,完善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
税有着十分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
区依法治税会议精神为契机,认真抓好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不但要通过检查发
现问题,纠正错误,而要通过检查,摸清我区税收执法的现状,为制定具体明确、针
对性强的依法治税工作方案打下基础。
二、检查内容
除国家税务总局已统一布置的检查内容外,增加以下几项内容:
(一)违规设立税款过渡账户问题;
(二)扩大代征手续费提退范围问题;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和程序;
(四)“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五)税务检查及处理程序(文书)是否合法;
(六)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先由各级国税机关进行自查自纠,然后各地、市国税机关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所属
县(市)、城区分局、税务所(分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
自治区国税局将抽调部分地、市人员对各地市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1.2001年9月10日至9月30日为自查阶段;
2.10月1日至10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3.10月21日至11月5日为抽查阶段;
4.11月6日至11月15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具体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国税局由一
名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管、稽查、税政、涉外、
计统等部门协同配合。各地、市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落实一名局领导负责执法检查
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检查方案,由法规科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有效开展。
2.各地、市国税局要在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附表报
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便汇总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隐瞒
问题,在内容上要有做法、有数据、有问题、有分析、有典型事例、有整改措施和工
作建议,附表数据要真实、客观、全面,符合逻辑。
3.执法检查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发现问题要及
时制作《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自治区国税局将对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
进行通报。对在检查过程中隐瞒问题不报,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的,按规定追究有关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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