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77号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桂国税发[2001]77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生产企业发 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 重点扶持的生产企业申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凡符合国家退(免)税规定条 件的,经审核无误后,要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及时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不得拖延。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 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