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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桂财税[2001]10号颁布时间:2001-03-21

     2001年3月21日 桂财税[2001]10号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 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 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中第七条,进口的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南宁海关(关税处)提出免税 申请,经审核并出具《征免税证明》后,凭以向进口地海关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 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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