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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退库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3]225号颁布时间:2003-09-11

     2003年9月11日 桂国税发[2003]22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市中心支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县 (市)支行: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增值税、营业税起 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已征税款退 库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征税款的退库范围   (一)凡按文件规定不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2 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及随征的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原征收机关应按照规定办理已征税款退库手续,将税款退还纳税人。该 项退库税款一律不计价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原来不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经调 查核实后现在已达到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原征管方式 和办法进行正常税收征收管理,对其已缴纳的应退税税款必须办理退库手续,不能在 以后的应征税款中抵减。   (三)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原来不达到起征点经调查核实后仍不达到 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原已缴纳的应退税款可以直接退库方式退还纳税人。   二、退库手续   (一)征管税务机关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把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资料归纳汇总 编制成“纳税人退税清册”,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税款所属期、完税证号码、缴款书号码、已缴税款、应退税款等等(见附件),连同 市、县局长审核批准签章的纳税人退库申请书(包括原缴款书复印件)和有关退库文 件依据交给计会部门办理退库。对因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需要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的纳税人,为了便于地税部门办理随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退税,地税部门可以 到国税部门获取有关退税纳税人名单和资料。   (二)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退税时,应以县级或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为单位,由计会部门一次性汇总所属辖区征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退库资料(包括: 收入退还书、退库申请书、退库的文件依据、原缴款书复印件以及符合退库条件的纳 税人退税清册)到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涉及退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事项, 国地税部门尽可能联合办理。   (三)办理退库手续的部门,必须使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加盖在国库 预留备案的“退库专用章”。   (四)应退税款退还纳税人,要由退税工作小组(同时两人以上)负责办理,经 办人要认真核对纳税人有关退税资料(包括身份证、完税证明),纳税人要在清册上 签名盖章,做到申领手续完备,退还准确。对由于实行桂国税发[2001]402 号文件规定,1-5月份已征收税款但没有开具完税证明的“个体双定户”等纳税人, 由征管税务机关一次性补开完税证明,让纳税人作为申领退税的凭证依据。如有原征 管税务机关已开具完税证明的,但纳税人不慎遗失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的,要凭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和原征管税务机关查实的证明办理退库手续。   凡是通过纳税人银行存款户扣款缴纳税款的,应在办理完申领手续后将退库税款 直接退入该纳税人的银行帐户。   三、有关会计核算   各级计会部门要认真核实有关退库资料,严格按照现行国库条例和有关计会统制 度规定审核办理退库手续,退库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不予退库。同时,认真做 好提高起征点后退库数据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在减免税统计报表中反映。   四、退库工作要求   此次退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因此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 此次退库工作的领导,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相应成立退库工作领导小 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征管、流转税、法规、监察、计统等部门负 责人组成。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确保税款准确、安全 退库。此次退库工作结束后,各地必须对已退税资料进行核对,并以市为单位将退库 况用书面报告及汇总数字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有退库档案资料必须 按规定归档备查。各地在办理退库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报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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