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民矿产品、废旧物资开具收购发票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2]174号颁布时间:2002-07-25
2002年7月25日 桂国税发[2002]17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据部分地市国税局反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民矿产品及废旧物资开
具收购发票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购民矿产品自用时,允许开具本企业经国税局批准自
印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记帐凭证,但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收购废旧物资开具收购发票时,发票上“出售人姓名”栏填写出售单位名称的全称,
“出售人身份证号码”栏不填写。
三、上述一、二点的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
(一)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发票联,用作付款凭证,交出售单位(人);.
(三)第三联记帐联,收购单位作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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