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18日 桂税发[1994]40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
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
就我区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
(一)凡属我区纳税人,除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纳税人和涉外税收纳税人一
律由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外,其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发证按如
下规定办理:
1.凡缴纳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缴纳地
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的纳税人,由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既缴纳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税
种,又缴纳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即纳税人要同时向国税局和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核发权限的划分是:凡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其
兼营业务缴纳何种税,均由国税局核发税务登记征件;其他纳税人由地税局核发税务
登记证件。
(二)我区今年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还有库存。因此,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
仍继续延用现行税务登记证件。若在证件上已套印原税务机关名称的,可由核发税务
机关在核发时在证件上加盖钢印。
(三)已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代码仍然有效。新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代码(15位码)
按如下办法分配:国税局的顺序号码(即第11-15位码)可在现有顺序号码的基
础上延续使用到“80000”号,即“××××××××××80000”号;地
税局新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代码的顺序号码从“80001”号开始,到“99999”
号止,即从“××××××××××80001”号起到“××××××××××9
9999”号止。
(四)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仍由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登记的税务机
关负责办理。税务登记内容的变更,涉及发证管理权的变更时,在全国更换税务登记
证件前,仍由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发证手续。
二、关于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二)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其式样由自治区国税局与自治区地税
局协商确定。
普通发票管理的分工按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划分。具体为,除个体工商业户、集
贸市场纳税人和涉外税收纳税人所使用的发票由国税局印制、发放、管理外,其他按
现行发票分行业管理,即:国税局负责工业、商业、物资供销、加工、修理等行业所
使用普通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地税局负责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行业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业
务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现有发票按以上规定分开管理。
三、关于征管档案
现有征管档案若按照上述分工能划分清楚的,分别由两局自行存档保管。不能划
分清楚的,原件由国税局存档保管,地税局需要的,可复制存档。
四、关于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
涉外税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管理办法,仍按现行规
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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