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留用解缴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4]33号颁布时间:1994-01-18
1994年1月18日 桂税发[1994]33号
根据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
字[1994]236号)的精神,现就各地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留用解缴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留用上解定额
(一)县(含县级市下同)税务局留用定额为:税务登记证件正本每个(含铝合
金框和内页,下同)7.8元,副本每本(含塑料封皮和内页,下同)1.2元。
(二)地区税务局留用定额为:正本每本3.1元,副本每本0.5元。
(三)六市税务局留用定额:(1)六市税务局从所辖县上解的数额中留用的定
额与地区税务局相同;(2)六市税务局本局办理(不含所辖县局)税务登记证件收
取的工本费留用定额为:正本每个10.9元,副本每本1.7元。 :
(四)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及因损坏、丢失等原因而需要换发、补发正本内页或副
本内页收取的工本费,每份各上缴区税务局1元;换发、补发副本塑料封皮的,每份
上缴区税务局2.5元。上缴区税务局后的余额全留市、县税务局。
二、工本费的解缴。各县税务局收取的工本费,应于每月终后五日内除去本局留
用部分,全部上解地、市税务局征管科;地、市税务局应于每月终后十五日内除去本
局留用部分,全部上解区税务局征管处(银行开户名称:广西区税务局征管处;开户
银行:南宁市农行星湖办;银行帐号:3531058)。
三、各地留用的工本费应在征管科、股内设立专户储存,用于税务登记工作中印
制表格、宣传资料、搬运费及有关管理费用等,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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