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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1]390号颁布时间:2001-08-03

     2001年8月3日 桂国税函[2001]39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48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从2001年第3季 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额的50%就地预缴,区公司汇总后按60%在南宁市国税局进行清算预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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