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3日 桂国税函[2001]44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
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和材料报送制度是上级机关加强对税务
复议应诉案件的监督和指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贯彻实施办法时,要结合区局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请示报告办法》(桂国税发[2000]199号)一
并执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按该实施办法第三、四条进行报告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可通
过传真、网络、邮件等方式发出。
四、各地、市国税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第七条一、二项所列税务行政复议、应
诉案件,在报送材料时应按第八条的规定向区局提交材料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
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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