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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地方税务系统进一步贯彻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实施意见

桂地税发[2001]173号颁布时间:2001-11-16

     2001年11月16日 桂地税发[2001]17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实践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届 六中全会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过 程的监督,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巩固文明办税成果,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决定,在全区地方税务系统进一步开展贯彻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活动,现 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地税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 部署,在推行政务公开中,结合地税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承诺制、 公示制等形式,在基层征收单位普遍实行了文明办税“八公开”,从而较好地规范了 地税干部的行政行为,加强了税收执法的监督,促进了行业风气的好转,树立了税务 部门的良好形象,保证了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为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在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认 识不够到位,发展不够平衡,操作不够规范和监督评价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对此。 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必须从思想上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工作上进一步加大力 度。   江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 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 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江总书记关于依 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实践证明,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增加了税收执法透明度,使地税部门的执 法行为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增强广大地税干部依法治税的自觉性,促 进勤政廉政建设;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相协税护税积极性;有利于办事 公平、公开、公正,改善征纳双方关系;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树立地税部 门的良好形象。因此,在地税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做好税收工作、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必然要求;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 关于“三个代表”相“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行政 管理权的制约以及坚持依法治税、杜绝以税谋私等腐败行为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 关要把进一步深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 其重要性,并把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和“以德治国” 的重要内容,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充实和完善文明办税“八公开”   (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 务》,让纳税人全面掌握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征纳双方在法律 的保护下,从事税收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1.纳税人的权利   (1)享有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享有情况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 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3)享有税收减免税申请权。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 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 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另一种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 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4)享有申请延期申报的权利。《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5)享有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6)享有补偿多缴税款利息的权利。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 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追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7)享有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具有行政行为不当,使纳 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8)享有可以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9)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有向税务机关取得合法完税凭证的权利。   (10)享有拒绝无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纳税检查的权利。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 查除了要出示税务检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证和通知书要同时出示, 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11)纳税人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 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履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1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 听证的权利。   (13)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申 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 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和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帐号的义务。纳税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 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3)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4)设置帐簿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5)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 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 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6)按期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7)保管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8)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合并、分立的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 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9)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有向税务 机关报告的义务。   (10)离境清税的义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11)接受税务检查,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 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2)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 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1.地税机关征收的税种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屠宰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2.各税种的条例、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   6.《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   7.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8.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1.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把与纳税人办税直接联系的管理服务工 作集中到“办税服务厅”,并按照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一般设置以下窗口:   (1)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 换证、非正常户认定等。   (2)发票管理:负责纳税人领购发票、代开、缴销、报验发票等。   (3)纳税申报: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等。   (4)税款征收:负责征收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5)税务咨询: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实务知识的宣传和答疑等。   (6)涉税文书:负责受理邮寄申报、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减免退税等涉税申 请,传递、反馈审批文书等。   根据纳税人数量、业务量大小,窗口也可以适当扩展或合并,有条件的,还应商 请银行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款经收处,与相关的银行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税务银 行一体化服务。   2.优化涉税服务、逐步推行现代化管理   (1)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常备各种纳税指南和宣传手册,及 时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和纳税实务知识简介。   (2)配备不同业务层次的咨询人员,采取面谈、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为纳税 人释疑解惑。   (3)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进厅办税,第一接洽的税务人员必须负责为纳 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4)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技术,积极开发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如触摸 屏、电子显示屏、电话语音查询、图版等,用于电子公告、纳税人自我查询。   (5)公布办税流程,陈设各种表格的填写式样,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办公用 品,方便纳税人办税。   3.申报征收情况   (1)实行定期定额征管的个体业户的定税秩序、核定税额、定额调整、按月征 收情况。   (2)实行自行申报,内部评估的个体业户的按月征收情况。   (3)停(歇)业个体户名单及停(歇)业时间。   (4)逾期未申报户、逾期未纳税户名单。   4.办税服务厅实行限时工作制,主要以新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为准,本着准确、 方便、快捷的原则,统一制定具体管理服务工作时限。   5.办税服务厅建立局长带班、科(股)长轮流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和协助解决 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   6.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1)坚持着装上岗,实行挂牌服务。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着装和佩带服务牌,做 到税容整洁、举止端庄。   (2)文明服务,优质高效。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服务时要做到态度热情,讲文明, 有礼貌;要在规定时间内优质高效完成任务。   (3)敬业爱岗,公正执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计算机、操作本领和与不同纳税人沟通的能力,坚持 依法治税、依率计征。   (四)公开税务稽查规程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不 超过两次。   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工作,必须是两人以上,事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持殊情况除外),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稽查人员到被查纳税人单位实施检查工作,要主动介绍自己的单位、姓名,耐心 听取纳税人的解释。   (五)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各自实际,采用触摸屏、《税务违章处罚标准》文本、图板以 及向税务违法违章当事人现场宣传等手段,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具体公开项 目:   1、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2、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3、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4、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5、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六)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图板或其他直观固定文字的形式,公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 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同时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 规定》的精神,制定本部门税务干部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从制度上保证地税干部廉 洁从政。   (七)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实际工作出发,确定本单位受理纳税人投诉的科(股)室和监 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登记簿》,发现情况及时向 领导报告,采取措施组织落实。纳税人需要反馈意见的要认真给予答复。受理纳税人 投诉或举报的当事人,其工作实行处理投诉或举报全程工作责任制,保证纳税人的投 诉或举报认真落实。此外,具有税收征管职能的地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较为集中的场 所设置意见簿和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制定税务干部违反规定的责任 追究办法,并向纳税人公布,从组织纪律上保证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全面落实。同 时,各级领导机关也要在行使税收执法权特别是行政管理权中,注意摸索和制定实行 政务公开的措施和规定,以使机关工作决策和决策执行的全过程都置于群众的监督之 下,保证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办事公平、公开、公正。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文明办税“八公开”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是各级地税机关的重要 职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各项工作 制度。采取专兼职相结合、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按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从组织制度上确保此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强教育,强化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与推进 依法治税、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在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 中,必须始终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干部职工的税务职业道德 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的为纳税人办好事、办实事; 加强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以高质量、高效率的 工作,展示地税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监督,保证实效。搞好监督检查是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的重要一 环。各级地税机关要下功夫抓好文明办税“八公开”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建 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奖惩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和探索新的经验和做法, 不断充实和改进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内容,确保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各级地 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把经常性的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及时揭露 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成立文明办税“八公 开”社会监督网络,采取明查暗访、定期例会、电话征求意见等方法,结合行风评议, 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文明办税“八公开”执行情况的反映。   要把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作为岗位责任制相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励的依据。对在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小工作不力 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或在执行中弄虚作假、 打击报复、侵犯纳税人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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