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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3]59号颁布时间:2003-03-13

     2003年3月13日 桂国税发[2003]59号 南宁市、柳州市国家税务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已于近期以国家税务总局第5 号令发布,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数据来源问题。因此项工作涉及烟草行业,各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南 宁卷烟厂、柳州卷烟厂(以下简称两烟厂)负责提供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的 有关数据,其中的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及“调拨价格”要以自治区烟草公司提供 给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数据为准。有专销外省卷烟的,其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向销售地 了解。其他卷烟零售价格由两烟厂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采集,零售商店要配合好此项工 作。   二、填报要求:所有报表由南宁市、柳州市国税局负责填报。报表必须按文件规 定的填表说明要求填制。因我区只有两家烟厂,因此,附表1、2、3不需填报,附 表4至附表12必须填报。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该令条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四、根据该令第二十四条的要求,我区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 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在两烟厂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有 关指标数据两个月后公示。 附件: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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