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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1]57号颁布时间:2001-10-25

     2001年10月25日 桂财税[2001]5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你们,并结 合广西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对《通知》中第一条“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 明确定为30000元。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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