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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4]58号颁布时间:1994-11-19

     1994年11月19日 桂国税发[1994]5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6号)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各市、县税务部门要在今年底以前对1994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校办企 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后,可按规定享 受税收优惠照顾。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可由企业书面向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自治区教委批准举办的文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认定后,可按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三、凡未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的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 顾。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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