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19日 桂国税发[1994]5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6号)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各市、县税务部门要在今年底以前对1994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校办企
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后,可按规定享
受税收优惠照顾。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可由企业书面向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自治区教委批准举办的文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认定后,可按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三、凡未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的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
顾。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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