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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02号颁布时间:2004-11-03

     2004年11月3日 国税函[2004]120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4]154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据此,对出口不予退(免)税的任何商品(包括招标或出口配额商品),在计算应纳 税额时,都要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销项税额为依据,不能将招标费(或支付 的出口商品配额使用费)等费用在出口货物离岸价中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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