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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72号颁布时间:2004-10-15

     2004年10月15日 财税[2004]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 批准,现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 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 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 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 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 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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