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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4]40号颁布时间:2004-10-10

     2004年10月10日 国税办发[200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957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巩固税务代理专项检查的成果,规范税 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定于2004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对注册税务师和税 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年检。现就年检工作的重点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 年检的主要内容   针对今年专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对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要进行一次全面 检查。?   (一)对事务所的检查?   1.对原脱钩改制的事务所。要按照总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 进一步对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在人、财、物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彻底解决明脱暗不脱, 脱钩不彻底的问题。?   2.对事务所的财务支出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有无超过市场标准高额支付租赁费 或以其它名目违规向税务机关支付费用的等。坚决杜绝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之间不正当 的违法的经济往来。?   3.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执业资质方面:执业注册税务师的人数 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执业行为方面:是否按规定建立了业务档案 及工作底稿制度;有无利用税务机关的名义强制代理,只收取代理费,不服务等现象; 有无未经总局管理中心批准而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4.对其他财务核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国税函[2001]943号文 件进行财务核算并使用事务所财务软件,财务报表是否真实,有无隐匿、转移收入, 乱收费、乱支出,不使用正规发票,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未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等 现象。 ?   (二)对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检查?   1.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或违反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行为的。        2.有无未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的公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的。?   3.有无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执业并出资或虚假出资的。?   4.有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对年检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经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注册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未通 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收回执业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不得继续执业。   (二)经年检不合格的事务所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停业整顿并 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示。对脱钩不彻底,问题严重的事务所要提请当地税务 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的,要提 请当地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视同未通过年检。   三、年检要求?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并按 照年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检方案,统一布置,抓紧落实。具体 年检工作由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事务所要按照年检的内容先进行自检,如实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 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事务所自检的基础上进 行实地查验,加盖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后存档。《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由各 地自行设计。?   (三)年检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真正做到早发现问题早处理,以达到 监管目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对符合年检标准的事务所及执业注 册税务师,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年检工作务必在11月30日前结束。各地要将年检工作总结及《注册税 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 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总局将对各地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略)    2.__________省、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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