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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475号颁布时间:2006-08-16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暂不处理。
  二、对《通知》明确恢复征收房产税的单位,缴纳2006年1月至6月房产税时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通知》中有关减免税事项,按照市局有关减免税审批核准规程规定,由主管局负责审核,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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