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4日 深地税发[2005]415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营业税纳税人在2004
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
额。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控收款机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批准、深圳市人
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开选型招标而中标的产品。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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