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日 深地税发[2005]414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发第一、二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
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时,各稽查局应对企业自行确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情况
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证明资料或实地调查核实,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
及时进行税务处理。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与转发文有冲突的,以
转发文为主。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
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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