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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互联网办税系统及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5]4号颁布时间:2005-03-31

     2005年3月31日 深地税告[2005]4号   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我局在原内网报税的基础上开发了互联网办 税系统。自2005年4月1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开户后,可以使 用我局互联网办税系统提供的纳税申报等服务;2005年5月1日起,全市纳税人 均可申请我局互联网办税系统提供的纳税申报等服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3]13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局征管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申 报截止期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互联网办税服务的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在申请我局互联网办税服务前,必须先向主管征收的区地税局提出 申请、领取数字证书及密码。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数字证书及密码,以防盗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自2005年4月11日起到主管征收的区地 税局申请互联网办税服务。   纳税编码尾数为0、1的纳税人自4月11日起办理;纳税编码尾数为2、3的 纳税人自4月12日起办理;纳税编码尾数为4、5的纳税人自4月13日起办理; 纳税编码尾数为6、7的纳税人自4月14日起办理;纳税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 人自4月15日起办理。   纳税人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件前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税务所)办 理互联网办税服务的有关手续。可通过登陆我局网站(WWW.SZDS.GOV.CN)、拨打我局 咨询热线123662等方式了解申请互联网办税有关程序和提供证件资料等情况。   二、关于使用互联网办税系统的注意事项   (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我局互联网办税系统采取了纳税申报与 税款缴纳相分离的方式。纳税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先申报、后缴纳。如果纳税人的 纳税账户有足够余额,互联网办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的意愿,按纳税人填写的实缴数 进行扣款,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同时完成。   (二)扣缴义务人在使用互联网办税系统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报送扣 缴个人所得税的明细资料,系统会自动生成《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纳税人 确认后划缴税款。   三、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报截止期限的有关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5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期限 调整至2005年4月3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3月份的其他各税种申 报截止期限均延长至2005年4月30日。    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申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05]1号)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05]2 号)(详见深圳地税网站WWW.SZDS.GOV.CN)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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