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1日 深地税发[2005]181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市
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计税依据。根据生产企业经国税局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行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
依据。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
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当天。
三、纳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国税局审核日期的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未按
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财税[2005]25号文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是指对生产企业
2005年1月1日以后(包括1月1日)发生的货物出口行为经国税局审核确认的
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开始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略)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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