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1日 国税函[200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税务系统机构范围的意见》(中编办
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行政执法和征管改革的工作实
际参照执行。总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和
征管改革的进程,就专业机构的设置原则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
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税务系统机构范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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