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0日 深国税函[2005]80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
[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各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对所辖企业,尤其是自印衔头发票企业,组织一次检查。
对于目前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发票管理办法》
中“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规定予以处罚。请各单位将检查情况于4月20日前报市
局(票证管理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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