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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5]80号颁布时间:2005-03-30

     2005年3月30日 深国税函[2005]80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 [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各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对所辖企业,尤其是自印衔头发票企业,组织一次检查。 对于目前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发票管理办法》 中“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规定予以处罚。请各单位将检查情况于4月20日前报市 局(票证管理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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