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4日 深国税函[2005]72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增加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
通知》(国税函[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新增加的设在深圳市内的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仍按照深圳市国税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即总机构设
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到总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增加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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