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2日 深国税函[2005]68号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8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成员企业,仍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
执行,即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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