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4日 深地税发[2005]56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含第一、二稽查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4]54号)文件精神,切实作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
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启用和2004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从2005年度起,由我局负责征收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印
发的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包括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企业申
报2004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仍继续使用我局原印制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纳
税申报表》,申报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从2004年第四季度起,涉外企业所得税严格执行预缴制度,涉外企业需报
送第四季度所得税申报表,我局原规定的“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与该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合并申报”的申报方式同时停止执行。
二、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确保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工
作顺利开展
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市局已于2005年1月21日对各局有关领导
和师资人员进行了新申报表和汇算清缴知识培训,并下发了相关培训教材。各单位要
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培训教材,重点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功能和作用)、填
表要求和注意事项、审核方法及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
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以及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的有关税收政策。
要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由于新年度申报表附表多,表间勾稽关系复杂,各
局要及时做好纳税辅导工作,使纳税人尽快掌握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
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制度差异、涉税审批事项、涉外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各区局和
对应稽查局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市局要求各区局和对
应稽查局于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第一阶段第二期培训(具体培训方案见附件)。
三、认真做好汇算清缴资料的审核评税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各稽查局要及时通知企业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送汇算清缴资料,包括:
1.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4.如发生《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
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
国务院关
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中规定
取消的审批事项应报送的相关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各稽查局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企业汇算清缴资料的审核评税工作。
重点审核申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纳税调整项目,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填报的
申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企业不应在税前列支的项
目;严格审核企业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对于仍需要审批的涉税审批事项,要加快审批
速度,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及跟踪管理;加强对连续
3年以上亏损或微利(利润率在0%-1%之间)企业资料的审核评税,审核确认其
亏损额或利润额,并在台帐中重点记录。
各稽查局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局涉外税收管理
处。各单位在涉外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启用和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遇
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附件: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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