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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启用所得税新申报表及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56号颁布时间:2005-01-24

     2005年1月24日 深地税发[2005]56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含第一、二稽查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4]54号)文件精神,切实作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 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启用和2004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从2005年度起,由我局负责征收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印 发的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包括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企业申 报2004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仍继续使用我局原印制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纳 税申报表》,申报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从2004年第四季度起,涉外企业所得税严格执行预缴制度,涉外企业需报 送第四季度所得税申报表,我局原规定的“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与该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合并申报”的申报方式同时停止执行。   二、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确保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工 作顺利开展   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市局已于2005年1月21日对各局有关领导 和师资人员进行了新申报表和汇算清缴知识培训,并下发了相关培训教材。各单位要 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培训教材,重点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功能和作用)、填 表要求和注意事项、审核方法及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 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以及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的有关税收政策。   要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由于新年度申报表附表多,表间勾稽关系复杂,各 局要及时做好纳税辅导工作,使纳税人尽快掌握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 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制度差异、涉税审批事项、涉外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各区局和 对应稽查局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市局要求各区局和对 应稽查局于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第一阶段第二期培训(具体培训方案见附件)。   三、认真做好汇算清缴资料的审核评税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各稽查局要及时通知企业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送汇算清缴资料,包括: 1.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4.如发生《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 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 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中规定 取消的审批事项应报送的相关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各稽查局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企业汇算清缴资料的审核评税工作。 重点审核申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纳税调整项目,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填报的 申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企业不应在税前列支的项 目;严格审核企业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对于仍需要审批的涉税审批事项,要加快审批 速度,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及跟踪管理;加强对连续 3年以上亏损或微利(利润率在0%-1%之间)企业资料的审核评税,审核确认其 亏损额或利润额,并在台帐中重点记录。   各稽查局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局涉外税收管理 处。各单位在涉外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启用和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遇 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附件: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方案(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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