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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4]6号颁布时间:2004-12-27

     2004年12月27日 深地税告[2004]6号   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要求,实现我局税务登记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精 细化管理,方便纳税人,进一步提高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1 月1日起,我局将对税务登记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窗口设置   我局在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罗湖、福田区除外,以下同)、税务所设立统一 的税务登记窗口,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业务,具体如下:   (一)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设立税务登记大厅;   (二)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税务登记窗口;   (三)在各区局、税务所征收大厅设立税务登记窗口。   二、税务登记窗口的受理范围   (一)按期申办税务登记且无其他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的地方税纳税人,可向我局 任何一个税务登记窗口申办税务登记业务,不受纳税人行政区域的限制。   (二)逾期申办税务登记或有其他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的地方税纳税人,根据其所 在的行政区域向以下税务登记窗口申办税务登记业务:   1.税务登记分局登记大厅(含市民中心税务登记窗口):负责罗湖区、福田区 内纳税人,南山区、蛇口、盐田区内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管理。   2.南山区、蛇口、盐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税务登记窗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管理。   3.宝安、龙岗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税务登记窗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   三、本通告所指税务登记业务包括地方税纳税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遗失补办及税务登记违法处罚等。   四、纳税人如有疑问,可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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