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9日 深地税发[2005]132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
关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精神,纳税
人在申请购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时,不应再要求其提供国家外经贸部
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开具
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具体供票审核要求,按照我局《税收征管
业务规程》(2003年版)3.1.5发票供应中的一般供票要求和行政许可中的
供票要求办理。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
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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