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4日 深地税发[2005]99号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
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纳税证明由财产所在地各区局负责。
二、开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纳税证明的程序按照我局开具纳税证明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三、各区局在开具纳税证明时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是否已按照规定依法全部缴纳了
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发现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应责令纳税人补缴税款,待纳税人
依法补缴税款后方可开具纳税证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
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