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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办转字[2005]30号颁布时间:2005-02-05

     2005年2月5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5]30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 知》(财税[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 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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