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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41号颁布时间:2005-01-18

     2005年1月18日 深地税发[2005]41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 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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