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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8号颁布时间:2005-01-06

     2005年1月6日 深地税发[2005]8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核对象:申请减免税的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以及从事个 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审核权限:主管区局(稽查局)负责审核(以下简称“主管局”),并报市 局备案。   三、审核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局(税务所)提出免税申请,申请时必须向主管局(税务所) 税务文书受理窗口报送如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认定证明、与 退役士兵签定的劳动合同、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工资支付 凭证(工资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局(税务所)文书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与《减免税申请 表》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备、填写项目齐全的,移交本局控管科(组)。   (三)检查核实:   主管局控管科(组)在10日内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 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提出初审意见,送本局征管(税政、审理) 科。   (四)主管局征管(税政、审理)科在5日内审理完毕报本局领导审批。主管局 领导在3日内在《减免税呈批表》上签署意见。主管局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在3日内 制作减免税复函送达纳税人,并抄送市局有关业务处室备案。   (五)经审核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主管局要在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证》中据实登记,填写注明,并加盖公章。   四、《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仅限于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城镇退役士兵,暂不包括个人独资 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于2004年1月20日下发,《通知》 中所称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2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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