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3日 深地税发[2004]95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
37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
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
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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