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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952号颁布时间:2004-11-23

     2004年11月23日 深地税发[2004]95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 37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 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 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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