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5日 深地税发[2004]938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商业企业向
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我局已以《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征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567号)执行在案,请各分局做好跟踪
管理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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