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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570号颁布时间:2004-06-15

     2004年6月15日 深地税发[2004]57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 函[2004]314号)转发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丢失发票(包括丢失各联次)的行为,主管分局应对纳税人的发票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整顿,限期整改,经对纳税人发票管理制度、发票存放条件实地验 收后方可向纳税人供票。对屡次发生发票丢失行为的应调减发票供应数量。   二、对纳税人丢失发票(包括丢失各联次)的行为,主管分局应根据造成发票丢 失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对未及时在发生发票丢失的当天或次日报告税务机关的、丢 失填开发票万位以上(定额发票仟元以上)的以及屡次发生发票丢失行为的应从重处 罚。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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