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5日 深地税发[2004]57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
函[2004]314号)转发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丢失发票(包括丢失各联次)的行为,主管分局应对纳税人的发票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整顿,限期整改,经对纳税人发票管理制度、发票存放条件实地验
收后方可向纳税人供票。对屡次发生发票丢失行为的应调减发票供应数量。
二、对纳税人丢失发票(包括丢失各联次)的行为,主管分局应根据造成发票丢
失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对未及时在发生发票丢失的当天或次日报告税务机关的、丢
失填开发票万位以上(定额发票仟元以上)的以及屡次发生发票丢失行为的应从重处
罚。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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