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2004]643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
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目前我市暂无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
常驻,今后如有此类机构驻深,请按国税函[2004]808号文的要求加强对其
雇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
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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