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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643号颁布时间:2004-07-21

     2004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2004]643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 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目前我市暂无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 常驻,今后如有此类机构驻深,请按国税函[2004]808号文的要求加强对其 雇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 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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