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大面额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65号颁布时间:2004-02-02

     2004年2月2日 深地税发[2004]65号 各分局:   为加强对发票供应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市局对大面额发票的供应管理重新规定如 下:   一、纳税人申请领购十万位以上(含十万位)位数发票,分局发票科(组)应要 求其提供与所领购的发票位数相当的经济业务往来情况、银行账目、合同及其他相关 资料并审查其纳税情况,对书面资料不祥或有疑义的,应进行实地调查,经认真审核、 调查,确认纳税人确需使用十万位以上位数发票的,须经分局(所)领导审批签字, 发票科(组)方可予以供应,并严格控制供应数量。   二、纳税人从领购大面额发票之日起两个月内,无论是否用完,都必须到主管征 管分局(所)核销发票,验旧供新。对未按时核销发票的,分局应立即取消供应。发 票科(组)具体经办人在供应大面额发票时,应在封面注明该票种的使用有效期,并 加盖发票管理专用章。   三、对已供应大面额发票的纳税人,发现其纳税情况与用票情况严重不符的;或 使用大面额发票频率低,每月使用量不足1本的,应立即取消供应。   四、分局未认真审核、调查,违规供应大面额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市局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做出处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