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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070号颁布时间:2003-12-11

     2003年12月11日 深地税发[2003]1070号 各分局:   2004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做好征 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我市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 月1日至3月31日,各征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征收力量,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委托市公路局下属单位代征税款的,要加强与其的联系,及时解决征收中遇到的实际 问题;同时,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税票的结报工作, 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二、市局将于2003年12月下旬、2004年1月上旬在《深圳特区报》、 《深圳商报》刊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各征收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符合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由各征收管理分局、税务所负责办理 免税手续,不得委托代征单位办理。   四、各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办理纳(免)税手续后,发给2004年度 车船使用税“税讫”或“免税”标志,该标志必须填写车船牌号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 以便查验。   五、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除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另对其 处以100元(当年度)或200元(跨年度)的罚款。   六、市公路局的公路规费已实现电脑联网征收,纳税人可以到市公路局的任何一 个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车船使用税。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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