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103号颁布时间:2003-12-22

     2003年12月22日 深地税发[2003]1103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 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税款所属期), 我市铁路的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上述已缴纳的 税款,企业可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退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