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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企业纳税地点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2003]645号颁布时间:2003-08-04

     2003年8月4日 深地税发[2003]645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开发销售不动产企业的管理,结合我市现行征管体制,现就《深 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企业纳税地点的通知》(深地税 发[2002]432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企业纳税地点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432号)中第二款所指的“跨区”,是指跨深圳市现有的 行政区域,而非我局内部因机构设置成立的各个分局的管辖区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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